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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试行)

成都商品交易所管理规定(试行)
 (1993年3月30日 成府发[1993]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成都商品交易所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的现货、期货及期权交易,并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交易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按规定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平等竞争。
  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保护。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及出市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计委、市体改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局、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代表市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
  (三)审批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及其他专项规定。
  (四)审批上市交易商品的品种。
  (五)其它需要管委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和总裁

  第七条 董事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由股东董事组成,也可吸收部分会员董事参加。
  股东董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会员董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罢免。
  第九条 交易所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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