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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1997)[失效]

  (1)基础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3%。
  (4)综合性补贴:199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加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再乘以一定比例。
  (三)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以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市劳动局确定。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按《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行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达到《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年龄时,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达到上述年龄以前,由所在企业一次性补偿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离休和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发给,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享受调整,所需资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由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继续为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职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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