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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废止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 市政府第6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国务院批准基本养老保险由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收入(以下称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所缴费用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五)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全市统一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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