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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七条 代收网点应当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代收网点应指定专柜、专人负责办理罚款收缴事宜,并在专柜的明显位置上置放“代收罚款”标志牌。
  第八条 代收机构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在代收机构及其代收网点统一开设“政府罚款收缴帐户”和“政府暂收款帐户”,帐户由财政部门和代收机构负责管理。
  “政府罚款收缴帐户”反映收缴当事人缴纳的已结案罚款;“政府暂收款帐户”反映收缴当事人缴纳的待结案款项。
  第九条 罚款代收协议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机关和代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签订。
  罚款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部门、代收机构、行政机关名称;
  (二)代收机构代收罚款的依据;
  (三)罚款汇缴的时间及方式;
  (四)代收机构下发的具体代收网点名称;
  (五)行政机关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
  (六)代收机构告知财政部门罚款代收的方式、期限;
  (七)代收机构与行政机关对帐时间及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罚款代收协议书的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实行罚缴分离的,应使用《四川省行政、刑事执法罚没收据》和《四川省待结案暂收款收据》。
  实行当场收缴的,应使用《四川省现场处罚罚没收据》。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依法对城市管理、市容环卫管理中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和乱摆摊发点的罚款,使用加盖有“两禁止罚款专用章”、背面附有“处罚决定书”的《四川省成都市定额罚没收据》;在五城区内依法对非机动车及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罚款,使用加盖有“非机动车及行人罚款专用章”、背面附有“处罚决定书”的《四川省成都市定额罚没收据》。
  第十一条 《四川省行政、刑事执法罚没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代收机构交财政部门注销;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为代收机构留存备查;第四联为行政机关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四川省待结案暂收款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代收机构交财政部门注销;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为代收机构留存备查;第四联作为行政机关处罚结案或退款结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川省现场处罚罚没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行政机关交财政部门注销;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为行政机关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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