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1996年9月23号 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上统称优抚对象),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六条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按规定发给其亲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证明书发给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