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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防火安全责任书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商场的固定消防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提供、维修、管理,其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按照产权份额比例承担。
  移动灭火器材由经营者负责配置、维修、保养。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商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区域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保证消防经费;
  (三)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值班巡逻制度,并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四)组织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建立消防控制中心,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落实熟练操作人员昼夜值班。
  (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做好防范与救灾工作;
  (八)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商场进行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商场在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商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

第三章 用火、用电管理

  第十四条 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十五条 商场内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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