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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
 (1999年8月25日 成府发[1999]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包括:
  (一)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商(市)场;
  (二)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室内专业商(市)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域内商场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商场的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防止人员伤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商场实行分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其主管单位应加强检查、指导。
  第七条 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商场的产权所有者、经营者负责。
  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的商场,商场开办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商场,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区域、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奖惩等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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