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维护保养合同必须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保障设施的完整可靠。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完整保存工程施工图纸、设施检测试验、更换检修记录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自动消防工程保修期内,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对承揽消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应每季度书面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特殊重大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建筑工程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防火设计规范进行工程防火设计的;
(二)重要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未落实维护管理的;
(三)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防火设施施工或擅自更改防火设计的;
(五)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或不按核定的等级承接消防工程的;
(六)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
(七)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使用的;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未签订防火责任书,未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九)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消防安全的;
(十)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引起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