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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九条 外地技防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应当持产地公安机关有关证明,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持设计、施工相应证书,到市公安局验证注册,经验证注册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第十条 下列场所必须安装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相适应的技防设施:
  (一)海关、出入境口岸、机场及主要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
  (二)银行、证券交易场所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邮政、电信枢钮及星级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和高层商住楼宇;
  (三)枪支弹药库;
  (四)国家机关存放秘密文件、档案、图纸的场所;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和运输货币、有价证券的工具;
  (七)陈列、收藏国家级文物和经营金银珠宝的场所;
  (八)重要物资仓库和存放重要物品、仪器的场所;
  (九)室内大型停车场;
  (十)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场所。
  第十一条 汽车应当安装必要的防盗装置、设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应当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总体设计中统筹安排,设置技防设施。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涉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市公安局参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会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技防工程,须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通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已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值班值勤制度,经常检查,对不适应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更换。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技防设施的建设,按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建设必须同步规划技防设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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