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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非阻燃窗帘、地毯,每隔一年应当按标准喷洒一次阻燃剂。
  第三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每天营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理查看场地,消除易燃可燃杂物,查看所有用电器具,对不需长期通电的,应断掉电源,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做到时时巡查,及时排险。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依照本规定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公共娱乐场所消除火险隐患;
  (三)接到火警后,迅速投入扑救,并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律,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取得优秀成果的;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妨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或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二)未取得电工资格的人员或防火专(兼)职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操作的;
  (三)不按防火设计规范进行工程防火设计或施工的;
  (四)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五)防火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六)谎报、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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