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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失效]

  (三)电器及灯具的高温部位应当离开可燃物设置,如靠近可燃材料,应当采取隔热和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移动式灯具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电缆线;
  (四)音像设备必须专设电器保护装置;
  (五)空调设备必须设专用供电线路和保护装置;
  (六)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得超过16安培。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四百平方米时,应当设置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时,应当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前款各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饰所采用的防火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吊顶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墙、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公共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应当换发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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