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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贵重财物,应当交旅馆保管,旅馆对旅客的财物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换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
  因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旅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接受旅客财物,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
  (二)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
  (三)制作、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相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贩卖、吸食、注射、制作或窝藏毒品;
  (六)销赃、窝赃和进行流氓活动,以及造谣、煽动闹事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八)在旅馆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播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九)未办理登记手续,私自转让床位或留宿客人等;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逐件登记,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十八条 军、警、司法等人员因公携带枪支弹药住宿旅馆时,应将携带的枪支弹药交旅馆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寄存。
  第十九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士和旅馆工作人员有权对行政协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执行公务过程中应秉公执法,文明礼貌待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治安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或旅馆给予表彰奖励。
  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抓获案犯,或维护旅馆秩序成绩显著的,可由区(市)、县公安机关授予旅馆业治安积极分子称号,成绩特别显著的,予以记功嘉奖。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私自开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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