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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二)旅馆内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处理;
  (三)发现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依法查处旅馆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旅馆工作人员协助查缉犯罪分子和查寻赃物;
  (四)对旅馆进行安全检查、验证(或换证),保障其合法经营,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违法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项目逐人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卡或旅客登记薄。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对外国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表。
  如发现了上述人员所持证件已过期或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对拟住宿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旅馆应当按《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派员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必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常设机构人员拟住宿一月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暂住证》。
  长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留宿其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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