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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管理,保护外来务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劳动者是指:
  (一)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务工,而常停止住户口不在五城区的劳动者;
  (二)凡在本市其他区(市)县务工,而常住户口不在该区(市)县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人工商户、外地驻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劳动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务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有关企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需求情况,对劳动力的结构和总量进行调控。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招用人数、时间报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用工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 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程序、办法和年度核检制度,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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