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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失效]

  (一)市、区(市)县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
  (一)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市属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区(市)县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九条 企业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企业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投资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退还情况;
  (七)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机关发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通知书》,通知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离任审计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告知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认真组织自查,并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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