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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修正)

  城市道路两旁树木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树木管理保护单位及时修剪,或由架空线管理保护单位征得树木管理保护单位同意后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于三日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
  (二)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
  (三)不准在绿地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等;
  (四)不准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圈围树木。
  第三十一条 凡调运花木及种子等,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林业或农牧部门进行植物检疫,合格者方可调运。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绿化规划设计的;
  (二)擅自或越权批准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
  (三)越权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园林绿化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用途或者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临时占用费,逾期不改正和不恢复原状的,还可处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用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两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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