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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修正)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他区(市)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市)县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十三条 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办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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