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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失效]

  (三)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二十日、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经营者按本条例规定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治安、卫生等证照。
  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经批准后,确需停办或变更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的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体育经营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培训、考核经营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人员,核发专业合格证书;
  (三)在管理权限内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本市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四)在管理权限内审批在本市举办的大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审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本辖区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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