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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体育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
 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市场正常秩序,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
  (一)体育健身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
  (三)有偿体育训练、体育中介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政府鼓励市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益人民身心健康、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办与经营

  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征》。
  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具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基础设施、安全急救措施;
  (三)有取得资格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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