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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摩托车,或在五城区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在五城区内需要使用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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