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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0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具有市场服务功能,面向社会提供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自主选择职业、用人单位自主选择人才、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人才市场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人才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市)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市)县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中介机构

  第六条 申请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固定场所、资金、设施;
  (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五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章程;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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