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九)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省委要定期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坚持审查批准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决议、决定草案)的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太原、大同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立法法,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积极实施立法公开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克服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努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立法水平。
(十)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务求监督到位。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各级人大要把对“一府两院”的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监督,尤其要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以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力度。通过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十一)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党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凡有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要及时作出,以进一步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
(十二)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若干规定。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党委在讨论决定前,要征求人大常委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的结果。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正式到职或离职;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要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要坚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代表视察、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地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工作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