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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结合新的形势 任务,根据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实现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五)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每半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一次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党委和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要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省人大换届后,省委应召开一次全省人大工作会议。
  (七)各级党委要重视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思想和组织建设,并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鉴于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同级党委领导班子中没有担任职务的情况,要继续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委员)会议的制度;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书记办公会。人大常委会主任由书记兼任的,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制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机构中的中共党员,要坚持把向党委负责与向人民负责统一起来,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证党委重大决策的实施。
  (八)各级党委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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