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审批表》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初审意见。
乡人民政府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五保供养内容,除按
《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内容供养外,还应当保障他们的副食和饮用水。
五保供养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当地学校应当免除他们的学杂费。其书费和购买文具的费用由供养单位负担。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 五保供养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以委托的形式分散供养。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兴办不同形式的敬老院。
五保供养对象较多且有条件的村,也可自办敬老院。
第十二条 敬老院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其工作人员可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派遣或者从农村招聘。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比照乡、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配套设施,美化居住环境,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娱乐、康复、洗浴等服务。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当为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五保供养审批表;
(二)五保对象登记表;
(三)定期体格检查表;
(四)其他与五保供养对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对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面体检。
第十六条 对不愿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委托的形式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可以采取村供村养或者村供亲养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