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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

  第十一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机动车辆停放规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地区(路段)驾驶、停放非机动车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城区道路行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警告或十元的罚款;
  (四)在道路上乱堆乱放物料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投废弃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处十元的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垃圾渣土的,对违法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建(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广告、招贴和纸标语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道路两侧乱搭乱建的,责令其当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拆除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在道路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物品;
  (六)在非指定地点占道设置洗车点或者清洗车辆的,对驾驶员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清洗服务的单位和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在巡区范围内违反生活噪声和机动车禁鸣嗽叭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生活噪声和机动车禁鸣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有非法买卖各种票证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票证,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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