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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

  (六)受理公民报警;
  (七)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八)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巡警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巡警执勤时依照本规定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有关证照;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四)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
  (五)纠正交通违章行为,制止非交通占道行为;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和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九条 对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偷窃、骗取、抢夺、损坏公私财物的;
  (九)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条 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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