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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石门嘉陵江大桥管理办法[失效]

  大桥经营单位应设置大桥安全保护区的界桩、界标。
  三桥设施及其安全保护区的空地,由大桥经营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在三桥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大桥设施;
  (二)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三)移动、损坏测量标志及界桩、界标;
  (四)擅自占用大桥设施;
  (五)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六)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七)从事采砂、取石、挖掘、取土、放炮等危及大桥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设置户外广告;
  (九)机动车辆沿途滴漏、散落、飞扬杂物;
  (十)倾倒垃圾、废渣和堆放物资;
  (十一)随意停靠船只和木筏。
  第十三条 通过大桥的江上船只,应遵守长江、嘉陵江河道通航管理规定。在大桥安全区内不得新设置船舶停靠位或者船靠码头;不得在大桥桥墩上栓绳搭缆,影响大桥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三桥或在三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事先征得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过桥费或持无效票证通过大桥的,由大桥收费人员责令其补偿过桥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伍处应缴过桥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大桥收费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强行通过大桥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伍处以100元以上200米以下罚款。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拒绝缴过桥费的,责令补偿过桥费,处应缴过桥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票务检查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过桥票证通过三桥的,除责令补缴过桥费外,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处2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市政、环节和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涉及《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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