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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石门嘉陵江大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废止(原因:已经被《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代替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石门大桥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0年6月30日
        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
             石门嘉陵江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和嘉陵江石门大桥的安全、交通畅通和正常营运,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牛角沱嘉陵江大桥和石门嘉陵江大桥(以下简称:三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三侨附属设施包括:大桥引道、大桥收费监控设施、测量设施、安全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三桥在授权经营期限内,由三桥经营单位按照授予的权限负责三桥的养护维修、管理、设施安全管理和过桥收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港航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三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三桥应依法缴纳通行费。但警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专用车、设有固定标志的邮政车、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代步车在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免缴通行费;军车免费通过三桥。
  核定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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