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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四)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呼吁和争取救灾援助,参与救助灾民活动;
  (五)开展群众性、行业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加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查人转信事务;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活动。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和宣传媒体应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对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减免。
  社会各界和公民应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及所属单位上缴的经费;
  (四)基层红十字会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同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人民政府给红十字会拨款的数额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和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确定,并将拨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红十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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