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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失效]

  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
  转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互换,是指承包者之间为方便生产经营活动,而对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经营,以入股土地经营权作为分红依据,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可以在本村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间进行流转,但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经营权流转,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有效期限。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和土地农业用途。
  第三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数量、地类、等级;
  (三)流转土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费和付款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发包方可采用反包的形式从承包方租回土地,租回的土地可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反包给发包方,必须签订反包合同,原承包关系不变,其相应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在转包、转让、反包承包土地时,可以要求新承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为改良土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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