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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失效]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的承包方为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家庭、农民个人、联户或专业队(组)。也可以由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或租赁取得土地经营权,但必须对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经本村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村村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性别、民族均有平等的承包权,也有权自愿放弃承包权;
  (二)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三)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和入股;
  (四)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和区域种植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五)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耕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六)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在承包期内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八)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缴纳税金和承包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遵循公开、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承包合同一式3份,由发包方、承包方和乡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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