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
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园地、水域等。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承包者之间,就确立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明确承包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农村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民家庭承包为主,也可以实行个体承包、联户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
林地、园地、水域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流转,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人民政府鼓励和保护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