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一)个人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个人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外新建住房,须持户籍证件,经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必须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各项专业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不得审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五日,但不得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刁难、勒卡。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市测量等活动,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市测量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与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按省有关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