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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7日)暂停执行

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9年9月28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区(市)两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本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部分。
  第五条 属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各区(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本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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