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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政发〔1999〕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已对《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不再对各级各类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据此,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发〔1998〕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以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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