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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9月9日经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家瑞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
  第三条 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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