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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商资格为对象的招标,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可以综合考虑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事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须至少有2人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3日内确认招标投标结果并书面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和落标的供应商,退还落标的供应商所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竞投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对拟参加竞标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已提交投标确认书和交纳投标保证金并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方可允许参加竞投。
  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人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争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底应价者中标。
  第三十一条 因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供应商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国际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除即时清结的外,采购人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在签定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定后,由政府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价款。
  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于确定供应商的5日前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机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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