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
  (二)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追加合同以外且价值不超过原采购价值50%的维修、绿化工程,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三)在原招标文件中做了事先说明的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充;
  (四)在招标公告发布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后,采购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实现相关的政策目标的;
  (五)需要购买由社会福利企业、慈善机构或其他特定机构生产的产品的;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
  (七)其他适宜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供应商的资格;
  (三)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六)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2‰。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