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者替代物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二)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三)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四)、(五)项所列情形;
(六)其他适宜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商品和服务。
采购人应当向3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至少有3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第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邀请其报价,在其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询价采购:
(一)采购现货或采购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的商品;
(二)小型简单的维修服务;
(三)其他适宜询价采购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发放的采购卡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定点采购适用于零星小额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采购人应当将定点采购的付款时间、付款项目、付款单价和总价等事项随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定向向一家供应商采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