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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3年6月29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7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家瑞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和获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四条 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确定并调整和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六)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招标事务;
  (七)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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