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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用资产。
  承包方应当依法缴纳税金,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劳动积累等义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十条 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三)承包期限、承包方式;
  (四)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
  (五)承包方依法缴纳的国家税金和承担的农产品定购任务、承包费及劳务;
  (六)承包方对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联户或者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联户或者合伙协议。
  发包方发包给内部成员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租赁、拍卖给村内外一切合法经营者的四荒地使用权,应当向经营者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二条 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的四荒地上依法开荒造地、植树造林、开挖渔塘,其形成的耕地、林地、水面归承包方无偿使用,在承包期内不改变原承包基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的,其转让、转包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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