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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河道堤防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改修改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指挥信号系统、监控系统、隔离设施、指挥岗亭、宣传栏和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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