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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失效]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商企业、服务行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理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属市管的,向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属区管的,向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排水设施平面图(注明流向、管径、标高等内容);
  (二)有监测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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