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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现发布《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厦门市及同安区有关部门与大嶝镇共同派员组成“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军事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居民及台湾、金门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经交易市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均可在市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台湾产品,限于土特产、生活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地居民和祖国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可进出交易市场,并在市场交易区摊位采购商品带出。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每人每天累计交易进口台湾产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进口配额许可证,免征进口税;超出人民币1000元的,一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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