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书与合同
第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权即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发包方或发包方的委托方与承包农户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属于招标或专业承包的只与承包户签订合同,不发证书。
第九条 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对象是户籍关系在本社区(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农户。所有权单位以外的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组)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经营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农户在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地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管理机关申请变动登记。
(一)承包户转让或互换承包地;
(二)为解决人地矛盾,按规定程序采取“大稳定、小调整”而发生承包地变动的;
(三)因自然灾害无法修复的承包地;
(四)依法征用和使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
(五)经批准新开垦的耕地;
(六)其他原因引起承包地变动的。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买卖,但可以换发。凡发生以下情况,可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原承包户分立,所承包土地分割承包;
(二)因征地、水毁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在证书土地变动栏中难以记载清楚的;
(三)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的;
(四)户主变动,其家庭成员要求换证的。
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必须经县级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批准。农户应交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不能擅自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有以下情况的,应收回证书:
(一)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出;
(二)因死亡绝户的;
(三)农户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承包经营土地,经批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按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户违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