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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4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颁发《福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199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福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起止时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规定的为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简称经管站,下同)负责。
  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土地承包工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检查监督职能,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

第二章 所有权与发包方

  第五条 新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依法明确的土地权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改变。
  第六条 本着“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也可以委托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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