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