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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严禁在菜区销售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农药。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蔬菜。
  第十二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 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应建立蔬菜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用检测设备或工具,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对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销售,并按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上市蔬菜的农药残留量进行不定期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统一销毁;系本地蔬菜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类蔬菜上市。
  第十五条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蔬菜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本管理办法,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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