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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1日)、《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住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是指已交付使用的各种权属的居住房屋和与居住房屋毗连的房屋;危险住宅,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宅。
  本规定所称住宅安全管理,是指住宅修缮管理和住宅装饰装修中住宅结构安全管理以及住宅安全鉴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修缮、装饰装修安全以及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鉴办)负责本市住宅安全鉴定工作。
  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安全检查、维修养护及装饰装修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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