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
第五条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苏州市区外的员工,实行使用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本单位用人统计报表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